世界经济学论文
(2013~2014学年 第 1 学期)
院 系: 管理学院
学生姓名: 王肇桓 学 号: 031413234 授课教师: 张磊 完成时间: 2013.12.27
论文题目: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研究
目录
一绪论 二本论文背景 2.1什么是反倾销
2.2本课题的目的、意义以及研究方法 三外国对中国反倾销的原因 3.1世贸组织对贸易保护手段的 3.2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 3.3 我国出口贸易的高速发展 3.4中国的企业缺乏反倾销意识 3.5 政治原因
四最新数据与消息
4.1近期美国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情况 4.2目前严峻的形势
五解决“反倾销诉讼”问题的办法 六总结 七参考文献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
(一)绪论
自从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与各国贸易活动的加剧在对外贸易中我国面临的反倾销诉讼也越来越多。这已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大障碍,使我国的国际贸易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而我国在面对反倾销诉讼时仍存在许多问题,我国企业在面对反倾销指控时往往不知所措,不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本文从反倾销理论出发,综合国际反倾销案列对我国企业反倾销指控进行探讨,并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希望能够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与对策。
【关键词】: 倾销 反倾销 经济效应
对外贸易发展 反倾销诉讼 市场经济地位
(二)本论文背景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社会就业、经济增长、市场改革和对外交流等方面都提供了有效保证并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而,据统计从20世纪7O年代开始对华反倾销案年均40起左右,而自80年代以来案件数量却急剧增加,到了1985年后,年均达到160起。1996年到2006年年均更高435件。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截至2008年,案件总数已达1200余起,其中涉及到了我国出口商品二十多个大类中的绝大部分类别。我国变成了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我国的出口贸易正面临着严重的反倾销威胁。 同时,对我国反倾销的产品种类也日益增多。从最初的糖精、纳盐和闹钟以来,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指控越来越多。其中涉及的商品种类已达千余种,从初级的原材料和粗加工产品,到中端的钢材、电器产品、纺织品、计算机等工业制成品、乃至各种高端技术产品。国外对华的反倾销产品从最初的几种产品扩大到目前几千种产品,涉及包括化工、五矿、轻工、钢铁、机电、机械、建材、食品、医疗保健、纺织等在内的十多个行业, 对我国反倾销的金额也在逐渐增大,在20世纪80年代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没有一起案件的金额超过一亿美金,而超过一千万美元的案件也不到十件。进入90年代后,涉案金额不断增大,超过一千万美元的
案件几十件,超过l亿美元的案件也有数十件之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但由于许多国家人不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这使得我国在面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方面仍然处于不利地位。据WTO统计,1995—2008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677起、最终措施479起,分别占到世界总数的19.8% 和21.9 %无论从总体还是从单个年度来看,1995—2008年中国被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最终措施的数量都位居世界第一位。 所以,要解决越演越烈的对华反倾销诉讼就需要对这一问题有着科学、深入的研究对其原因、现状有着客观的分析。这对研究对华反倾销问题,具有重要现实
意义。
2.1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的概念:
反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一股情况下,反倾销措施多以针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为手段,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竞争力,抵销损害,以达到保护进口国本国相同产业的目的。反倾销在本质上是贸易摩擦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国或地区的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它是WTO所规定的一一种合法的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抵制倾销以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公平贸易。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反倾销措施日益成为积极的贸易保护武器,一些国家甚至滥用反倾销措施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2.2 本课题的目的、意义以及研究方法
在全球经济增长趋缓的今天,反倾销措施以其特殊性已成为各国最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各国也乐意采取贸易保护主义,转嫁国内对其的批评。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首当其冲地成为众多国家反倾销的目标。
如何在这种情况下,规避反倾销诉讼,打开国外市场。同时利用法律维护我过载对外贸易中的合法权益。成了当前最紧要的课题。
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结构框架,理论联系实际。针对对华反倾销中存在的问题,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加以归纳总结,补充其不足,并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提出可操作的优化策略。由此可见,研究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三)外国对中国反倾销的原因 3.1世贸组织对贸易保护手段的
随着WTO成立,关税逐渐降低。而贸易配额、许可证等贸易保护手段逐渐被削弱。反倾销就成了WTO允许的一种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而WTO反倾销上存在种种局限,如反倾销争端解决条款的模糊性、争端解决程序的繁杂性、专家组权利的局限性,又导致欧、美等西
方国家挥动反倾销大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时更加肆无忌惮。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对外贸易中反倾销问题的研究 。
3.2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
面对我国由于劳动力成本低廉,而在国外市场拥有巨大价格优势的产品。将我国产品的低价认定为倾销,是许多国家贸易保护的一个便利措施。因为我国,中国长期以来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问题的实质是外国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
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各国反倾销立法中,在确定倾销与否是都涉及正常价值这一重要概念,以此作为核心来确定倾销及其幅度。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言,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计算,不是以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而是以另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来确定,即对非市场国家采取替代国制度。在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相对较为容易确定中国出口企业的倾销行为。
3.3 我国出口贸易的高速发展
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引起其他一些国家的不安。由于全球对于中国商品的巨大需求,中国对外贸易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中国外贸出口总额是9690亿美元,比去年增长27% ,而进口增长20% ,总额达到7920亿美元。而到了2010年中国贸易顺差为1831亿美元。中国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对其他国家相关产业形成了较大的竞争压力,而且与许多国家双边贸易关系中保持顺差,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产业要求其采取各种措施,进口中国产品,从而引发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的不断增加。
3.4中国的企业缺乏反倾销意识
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频繁遭到“反倾销”有其外因,也有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企业运营操作不够规范的内因,造成这种内因主要是中国企业缺乏“反倾销”意识。自20世纪30年代,各国就有了反倾销的相关法律,而当时中国对外贸易标准不明确。企业内部运营操作不规范,难免被其他国家有“反倾销”的借口,而面对这些事件,中国企业也没有对 策,没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
3.5 政治原因
在中国国力不断增强,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各国对华都有所转变,其对华不可避免体现在政治,经济,外交和军事等领域,因此对华贸易中的反倾销其中隐含着国家对华导向。
(四) 最新数据与消息
欧债危机的蔓延和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给全球钢铁业带来沉重打击,自然,全球第一大钢铁生产国的中国产能流向也就成为世界各国所担忧的。从反倾销案例来看,几乎涵盖所有主要的钢铁生产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东南亚、拉美、埃及、印度等。
作为中国的邻国,东盟国家更是担心中国过剩钢材对本国的冲击,而泰国又是东盟国家反倾销最多的国家。目前泰国对从中国进口的热卷征收反倾销税,对来自中国的彩涂板和铝锌涂层钢产品分别征收42.88%和26.22%的临时反倾销税,对对从中国进口的高碳线材(直径小于14mm)启动反倾销调查,泰国钢厂指控从中国进口线材产品倾销幅度为15.98%,从中国进口的含铬(0.3%Cr)高碳82B线材享有14%的出口退税,还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含硼(0.0008%B)低碳SAE1008线材提起反倾销诉讼。泰国还对中国冷轧不锈钢进行反倾销调查,对从中国进口的含硼、铬和其它合金热卷进行特保调查。另外,印尼拟对中国冷轧板征收高达68.4%反倾销税,马来西亚启动对中国线材反倾销调查,并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越南也开始加强对中国含硼钢材进口的监控。
拉美国家也呼吁密切监控来自中国的钢进口,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哥伦比亚与中国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被看作拉美钢铁工业面临的主要威胁。巴西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多种钢铁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包括无缝碳钢管、无取向硅钢、厚板、不锈钢冷卷、不锈钢圆形焊管等,初步认定中国的无取向硅钢的倾销幅度为39.3%,厚板的倾销幅度为21.3%。同时巴西还上调涉及热轧板卷、中厚板、线材、棒材、钢轨、焊管和无缝钢管等更多钢材的进口关税至25%,以抑制钢进口。哥伦比亚对中国碳钢无缝管征收反倾销税,墨西哥决定提高对中国无缝钢管的反倾销税参考价格。
在北美国家中,美国继续实施对中国绝大多数钢材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的镀锌钢丝作出征收高达235.00%反倾销税和223.27%的反补贴税,继续维持对中国热卷的90.83%的反倾销税。美国国会议员督促加强对华石材的双反措施,以避免中国出口商采取规避等各种措施致该税率针对的产品范围缩小,目前实施的反倾销税率为32.07%-99.14%,反补贴税率为10.49%-15.78%。美国对中国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作了修改,反倾销税率从2008年终裁的249.12%-2.%下调至247.90%-255.07%,反补贴税率2.17%-200.58%上调至2.20%-200.58%。美国修改对中国焊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反倾销税率由69.20%-85.55%下调至45.35%-68.24%,反补贴税率由29.62%-616.83%上调至29.83%-620.08%。加拿大对中国钢管桩作出双反终裁,以及对中国石材短节作出“双反”终裁,并继续对中国的热轧碳钢中厚板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地区对中国有机涂层钢板作出反倾销初裁和对反补贴调查,反倾销税率在13.2%-57.8%,对中国不锈钢管配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此外,印度对中国300系不锈钢征收20%的特保关税,土耳其对中国焊缝管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埃及钢厂呼吁对中国螺纹钢进口采取行动,澳大利亚对中国镀锌板和镀铝锌板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4.1近期美国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情况:
ITC否决对中国镀锌钢丝加征关税提议。2012年4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否决了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镀锌钢丝征收报复性关税的提议,认定此类产品
进口量的增长未对美国相关生产商造成损害。该委员会以4票赞成、2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否决了美国向镀锌钢丝征收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的方案。这是该委员会近几周来第三次否决美国针对此类产品征收进口关税的计划。
对中国高压钢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12年5月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终裁结果,将对从中国进口的高压钢瓶征收6.62%至31.21%的反倾销税和15.81%的反补贴税。按照美方程序,正式征收“双反”关税之前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性终裁。根据目前日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今年6月11日左右公布终裁结果。美国唯一一家高压瓶生产商诺里斯钢瓶公司去年5月11日向商务部提出申诉,要求对中国输美高压钢瓶征收“双反”关税。美国商务部公布数据显示,2011年美国从中国高压钢瓶的进口额由两年前的2910万美元增至8170万美元。
4.2目前严峻的形势
首先,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仍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3年我国 关税 总水平由2002年的12.7%降至约11.5%,其中工业品由11.7%降至约10.6%,农产品由18.5%降至约17.4%;在非 关税 措施方面,将取消部分商品的进口配额与许可证,提高进口配额增长率和非国营贸易配额量。因此,在世界市场供求失衡、技术进步等因素导致的国际市场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将进一步发展,我国进口宏观仍将面临较大的压力。
其次,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给我国对 外贸 易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公司重新调整全球生产布局,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步伐将明显加快。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一些新的产业领域也将逐步向外资开放。但由于受到企业规模、专业化分工和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短期内我国的国际分工格局中,仍将处于低附加值和低水平加工中心的地位,仍将保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产业结构,这必将诱发更多的国外 反倾销 调查。同时,美国、欧盟、日本等世贸成员根据我国在入世议定书中的有关承诺,还在纷纷制定针对我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和“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法案,这使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更为复杂,必将对扩大我国的对 外贸 易构成新的威胁。
第三,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对调查机关依法保护产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各成员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调查和裁决中,要求调查机关的每一项调查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WTO相关协议对调查机关的具体
调查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裁定与公告程序、透明度和非歧视等多方面的问题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调查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五)解决“反倾销诉讼”问题的办法
(一)充分发挥商会作用,加强宏观管理
我国 外贸 商会建设远远滞后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本可以由行业协会来统筹管理的工作无法落实,造成了不良后果。一方面,商会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管理好行业的经营秩序,防止企业之间出现低价竞销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内耗,使企业能够通过分享市场份额,达到共同发展;另一方面,部门可以根据商会本身的特点,促进商会、 商检 、 海关 和企业的沟通合作,发挥商会的协调作用。对一些出口商品,只有商会核定符合行业协议价格的, 海关 才允许出口,这样就能有效地避免我国出口商品价格的混乱。这样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诉讼,就可以随时提供于己有利的证据,为有力抗辩作准备,改变被动应诉的局面。同时,加强交涉和管理。首先,国家有关部门要对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的企业给予严厉制裁,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结合起来,制定真正体现“谁应诉、谁收益”的具体措施。加强企业自律,倡导公平竞争,处罚低价出口,力求把反倾销诱因降至最低程度。其次,需要国家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如规定出口定价,禁止低价出口,惩罚低价竞销者。还可以采取增加配额等优惠措施来鼓励优质产品的出口。尽快建立出口风险基金或反倾销应诉基金,有组织地开展反倾销应诉,终止国外的反倾销诉讼。
(二)转变企业经营观念,积极应诉
首先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一直遵循“创汇第一、利润第二”的经营思想,但是随着外贸改革的深化,必须使外贸出口企业尽快建立和健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使企业的经营目标转移到追求利润最大化上来。这样出口企业就能提高自律意识,着眼大局,考虑整个行业的利益,改变我国外贸中低价竞销、出口增量不增值的现状,为国家争得应得的利益。其次由于倾销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损失不会只是某一家企业,而是整个行业、整个民族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因此要想胜诉,每一个涉诉企业必须团结起来积极应诉。这是因为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支付高额的调查费用;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自信;难以详细了解国际反倾销法;缺少必要的技巧和谋略。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反倾销案件 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和国际通行规则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外经贸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推进 进出口 市场多元化,整顿外贸经营秩序的需要。中国需要加速建立反倾销法律体系,以国际公认的反倾销法则来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这不仅是我国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而且也是在国内市场进行反倾销执法的需要。这既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又可以用来制约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歧视。今后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加大对某些不良行为的制裁,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一是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引导企业多出口高技术产品,走内涵式增长道路。鼓励优质产品出口,让企业看到生产优质产品的经济效益数倍于劣质品,优先出口优质产品,劣质品出口,改变传统的外贸绩效评价指标,由量向质转变,由总额向附加值转变等。二是在提高商品档次的同时,争创世界名牌。首先,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商品的内在质量。其次,要积极运用非价格手段如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策划等组合策略来参与市场竞争。此外,在确定准备新进入的国际市场前,要了解该市场的产业结构与商品特点,尽量使我国出口产品与当地产品呈互补关系,从而有效地避免反倾销引起的麻烦。
(五)加快高级专门 人才 培养,提高反倾销能力
由于我国缺乏应诉国外反倾销方面的高级 人才 ,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反倾销的能力。反倾销应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它要求必须具备经济学、法学、会计会等方面的知识。也就是说,只有懂会计、懂经济、有法律实践和一定外语水平的律师才能胜任反倾销工作。而目前这恰恰是我国律师队伍的薄弱环节。因此,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名牌综合性大学、研究机构等各有关方面要重视综合 人才 的培养,给他们以机会参与反倾销工作,既可以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的知识,又可以在实践中找出不足。另一方面,可以把一批长期从事反倾销工作的人才派到国外去学习,学习和掌握国外反倾销的一些法律法规、通行惯例、应诉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我国反倾销的应诉能力。当前可以聘请熟悉反倾销应诉业务、工作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起诉国律师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应诉。
(六)在适当情况下提出价格承诺,争取反倾销的主动
价格承诺也是反倾销应诉可争取到的一种结果,是反倾销被投诉者与反倾销当局之间达成的一项提价协议。被投诉者承诺按提价协议规定的价格出口,可以消除因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所以,这种方法也能对进口国的损害作出补救,因而进口国在一定场合下也愿意接受。
实践中,欧盟对价格承诺采用得较多,而美国采用得较少,但并非不能争取。过去,我国的出口企业与欧盟达成过一些价格承诺的协议,后因我国的一些企业未能很好地遵守而导致欧盟不再愿意对我国采用。因此,今后我国企业应提高自身的信誉,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应积极争取价格承诺,以期把握主动。
(六)总结
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但它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依据WTO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首先,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可以避免因为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贸易争端——协商、调解、仲裁、专家小组直至报复和制裁。其次,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其三,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其四,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最后,它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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