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史编纂、评审人员报酬规定(试行)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我校校史编纂和评审工作中人员的报酬待遇,确保公正、合理、透明。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史编纂和评审人员。
2. 编纂人员报酬
为激励编纂人员积极参与校史编纂工作,根据工作量和质量,编纂人员将获得合理的酬劳。
2.1 项目奖励
根据校史编纂工作的具体项目,编纂人员可获得相应的项目奖励。
- 校史文献搜集:按照每完成一个章节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元。
- 校史研究撰写:按照每完成一个章节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 校史图书编写:按照每完成一个章节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2.2 工作量奖励
为鼓励编纂人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于超出正常工作量的编纂工作,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额外奖励。
- 每超出正常工作量10%的部分,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 每超出正常工作量20%的部分,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 每超出正常工作量30%的部分,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500元。
2.3 质量奖励
为鼓励编纂人员编写高质量、有价值的校史文献,对于被评为优秀校史文献的作品,给予额外的质量奖励。
- 优秀校史文献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3. 评审人员报酬
为确保校史文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需聘请专业的评审人员进行评审工作。评审人员将获得相应的报酬。
3.1 评审费用
评审人员将按照每篇文献的评审工作量进行报酬计算。
- 每篇文献评审报酬不低于人民币800元。
4. 报酬发放
编纂和评审人员的报酬将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 编纂人员:每个月底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和质量,由财务部门核算并发放相应报酬。
- 评审人员: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财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直接发放相应报酬。
5. 其他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如有需要进行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希望以上文档能够满足您的要求。如有需要,随时修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