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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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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不可以设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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