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渝新地税发〔2011〕10号
重庆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税务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9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征管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印花税核定征收适用于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单位、交通运输企业所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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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购销类买卖合同、加工工程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房屋销售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二、印花税应税凭证金额核定的依据和比例
(一)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金额按企业的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含税)的60%-100%的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含税)的60%-100%的比例核定。
(二)商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金额按企业的销售收入的50%-100%的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记载金额的50%-100%的比例核定。
(三)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施工企业对外购进的各种材料、物资、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金额按外购货物帐簿记载金额的60%-90%的比例核定。建设方(发包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按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100%的比例核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合同金额按帐簿记载的营业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既从事房地产开发又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金额比照施工企业的规定执行。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分别按委托方实际支付或受托方收取费用的100%的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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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运输企业货物运输合同金额按交通运输企业营业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
三、税务所对纳税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应发放《重庆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并采取一年一认定的方式。认定工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并将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报区局审批。
四、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如需要改变征收方式的,一律报区局审批。
附件:重庆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认定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花税 核定 管理 通知
重庆北部新区地税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3日印发
打印:吴林利 校对:税政科 何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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