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一般不负法律责任。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过错行为和损害事实的生产经营者则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
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具体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
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