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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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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一般不负法律责任。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过错行为和损害事实的生产经营者则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药品使用说明书上应补充注明的不良反应而未补充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

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具体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生产;

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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