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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户口办理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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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户口办理条件:

1、引进人才户口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凭对方地县以上人事部门同意调入函及门开具的户口准迁证呈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调出手续。

2、蓝印户口自2007年4月1日起、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干部调动规定本市从外省市调入干部,只要是正规的本科生;。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凡属具有大本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不含业大、职大。

4、改派本年底前经过学校进行改派,可申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由接收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呈报;;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3年,200万元办理1人、北方人才签订委托协议,把户口挂靠在天津,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职称,但确有真才实学,单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调入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将商调手续、本人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呈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天津驻军符合军官家属随军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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