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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户口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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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办理条件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

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二、户口办理材料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和相关身份证明。

三、户口办理时间当场办理。新生儿户口需要在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办理。

四、户口办理地点一般为常住地的各级机关。

五、户口办理流程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六、户口办理费用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不收取其他费用。

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法定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八、落户天津未-来发展天津未-来充分发挥人才资源优势,以多种形式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凝聚人才、用好人才,把各方面优秀人才聚集到“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中来。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优势,勇于担当担责,饱含为民情怀,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充分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当好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和体育界人士建功立业,进一步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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