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5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嘉兴市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兴上调最低工资啦!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决定:从 2021 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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